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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3-02-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包府办发〔2022〕9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落地有效,使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向街道(乡镇)、社区进一步延伸,让参保群众就医购药更加方便,将全市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未纳入首批试点的及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和乡镇(苏木)卫生院190家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群众可以凭有效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近就医购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逐步把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平台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安全接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的通知》要求,使用专线或VPDN等方式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并完成全量接口改造工作,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和电子处方流转,实时上传医保结算数据并接入智能监控系统。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医保即时结算服务,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

  (三)规范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依法建账,核算准确。

  (四)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配备电子可追溯系统,对使用和销售的药品均实现电子可追溯。

  (五)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建立完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使用集采药品和耗材。

  (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收费。

  (七)应配备24小时视频监控。

  二、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指导,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做到门诊统筹应享尽享,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条件进行完善,设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如不能达到相应条件予以退出。

  (三)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包头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和服务协议规定,制定普通门诊统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附件: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302/t20230217_2257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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