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鼓励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
近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放宽修复条件,鼓励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办法》规定,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失信当事人失信的具体情况,对信用修复列出不同条件:一是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已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及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情形之一,可申请信用修复。二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且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三是被广西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符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补报年报并进行公示;符合因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符合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公示更正相关企业信息等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四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符合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等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要求,针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或申请行政处罚提前停止公示等情况,要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已履行法定义务或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所需材料。
办法还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信用记录如何修复创新了做法,规定:一是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作出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决定满1年后,停止公示列入(标记)、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记录;二是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列入并移出记录;三是在对行政处罚信息做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记录;四是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停止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xwdt/scjgjdt/t129483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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