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近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严格农用地和建筑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通过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条例》的实施,对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设区的市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集中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等相关设施布局,引导、支持、促进、加快相应设施的建设。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条例》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违规最高罚100万元违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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