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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时间:2025-09-11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50513095643145.html

相关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50513/35d45a6a59a544c09001319eb827d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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