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处罚度量衡 裁量公正无偏颇——自治区药监局出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四基准一清单”
为深入落实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统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全区药品监管类案同罚,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以下简称通用基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专业基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一清单),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实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颗粒化”管理,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精准、规范水平进一步提高。
通用基准重点规定了共性裁量要素的具体指标,确定了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责任等级、位阶以及处罚幅度的判定标准、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对执法人员和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适当地增补裁量要素、调整过罚适当作出了注重实际的授权性规定。
专业基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任条款,从等级、位阶、幅度、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五个方面,共建立96个裁量模型,部分模型分为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为两个位阶、三个档次,最高精细到24个裁量区间。呈现出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始终贯穿了国家药监局裁量规则,细化了共性裁量要素指标,明确了轻微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为基层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处罚法原则性条款提供了保障,形成了上下贯通、宽严相济的裁量规则体系。二是贯穿了综合裁量、全面裁量的原则,通过精细化裁量模型,颗粒化裁量要素,对执法人员全面取证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推进类案同罚,防止“小过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基准对共性裁量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每一项违法行为建立裁量模型,把裁量权赋予执法人员,结合取证情况进行综合性裁量判定,特别是对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情形,授权办案部门集体讨论或批复调整适用,既避免机械式裁量,又保障裁量基准的权威性。
“一清单”列举了26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责任情形,明确了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基层执法统一、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标准。
“四基准一清单”是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举措,表明内蒙古自治区在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已经实现了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加大全区“四基准一清单”的组织实施和学习培训力度,确保“四基准一清单”全面落地,切实转化为执法能力和服务效能,保障裁量权行使公正公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mpa.nmg.gov.cn/xwzx/yjdt/202412/t20241220_264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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