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稽查 同频共振——自治区药监局印发检查与稽查衔接管理办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与稽查衔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该《办法》是自治区药监局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的一项制度建设成果,旨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完善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详细规定了检查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范围。检查部门负责对“两品一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稽查部门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通过明确分工,避免了职能交叉等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规范移交程序,提高处置时效
《办法》制定了严谨的移交处置程序。对于属于自治区药监局直接管辖或盟市、旗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检查组需及时报告并填写移交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相应的稽查部门,保证违法线索能够迅速流转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强化证据收集,推进依法行政
《办法》强调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要求检查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证据收集和固定,并制作现场笔录。针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销毁、转移等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为后续的行政处罚提供坚实依据。
加强部门联动,提升监管合力
《办法》建立了联动机制,加强检查与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在检查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明显涉嫌违法的情况,可通知稽查部门提前介入,双方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双方相互协助,及时沟通,共同应对复杂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制度落地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部门未按规定移交案件、以管代罚,以及稽查部门拒不接收、不按规定处理案件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原文链接:http://mpa.nmg.gov.cn/xwzx/yjdt/202412/t20241209_262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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