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探索“三要素法”规范药品行政处罚综合裁量权运用
为提升药品监管领域精准执法,避免“随意裁量”“小过重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发生,淮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长期实践探索,在省药监局法规处指导下,于日前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原则适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全国首创运用“三要素法”规范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并制度化运作。
“三要素法”是指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面对影响行政处罚综合裁量的众多因素,办案机关抓主抓重,重点考量“情节严重情形”、“减轻处罚情形”和“从重处罚情形”三个要素,通过“三步走”不断压缩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直至作出裁量决定。
第一步是考量行政相对人及其违法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实体法同一罚则条款一般分为“一般情形罚”和“情节严重罚”两个层级设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罚”重于“一般情形罚”。鉴于此,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应当首先考量行政相对人及其违法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决定适用同一罚责条款中“一般情形罚”还是“情节严重罚”。
第二步是在选定“一般情形罚”或者“情节严重罚”后,再考量是否具备“减轻处罚情形”或者“从重处罚情形”。若具备其一,则在已经选定的“一般情形罚”或者“情节严重罚”所列罚种和处罚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若同时具备,则比较所适用依据的层级高低,以层级高的为主,以层级低的为辅,先适用层级高的依据确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再适用层级低的进行再调整,即在减轻处罚幅度中体现从重处罚的要求,或者在从重处罚幅度中体现减轻处罚的要求。
第三步是通过前两步将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压缩至一定范围后,再兼顾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其他因素作进一步调整,将裁量空间压缩到更小的范围内,直至作出裁量决定。
《工作指引》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减轻处罚情形”和“从重处罚情形”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对不按《工作指引》进行综合裁量导致“小过重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发生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zwgz/sxdt/122596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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