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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时间:2024-06-14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参保对象

  自负段标准(元)

  共负段报销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在职职工

  500

  80%

  75%

  70%

  退休人员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300

  85%

  80%

  75%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0

  90%

  85%

  80%

  

   二、关于住院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继续按照2022年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如下表:

  

  参保对象

  住院起付标准

  (元)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

  1500

  85%

  退休人员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1200

  92%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700

  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3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仍按202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如下表: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680

  75岁以上

  1890

  

  五、其他事项

  (一)2023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gov.cn/gfxwj/20230626/e13e8c3c62d94ed5b48f721c3915a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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