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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工晶体等五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1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人工晶体等五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我省参加了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京津冀联盟超声刀头和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以及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均顺利产生中选结果。为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增材制造技术(即3D打印类)产品可自愿参加。

  1.人工晶体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晶体耗材(不包括硬性人工晶体、有晶体眼人工晶体,下同)、粘弹剂。人工晶体耗材须包含可与其配套使用的推注器。

  2.运动医学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带线锚钉、免打结锚钉、固定钉、固定板、修复用缝线、软组织重建物、骨类重建物(不包括应用于颅颌面产品)。

  (二)京津冀联盟超声刀头带量联动采购项目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为获得国内有效注册证的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分为闭合血管≤3mm和闭合血管≤5mm/7mm两个采购单元。

  (三)京津冀联盟腔镜吻合器带量联动采购项目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为获得国内有效注册证的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

  (四)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等、髓内钉及配件、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和单独使用的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等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普通接骨板系统主要部件包括接骨板和接骨螺钉;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主要部件包括接骨板、接骨螺钉、锁定螺钉、填塞钉等;髓内钉系统主要部件包括髓内钉、拉力钉、交锁钉(横锁螺钉)、尾帽/封帽等。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京津冀联盟超声刀头和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1年。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4年5月1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带量采购前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4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ylbz.henan.gov.cn/2024/04-08/2975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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